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解读,助力企业发展,打造一流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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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四川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川省政府于近日发布了《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全文解读《条例》,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人...
本文目录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四川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川省政府于近日发布了《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全文解读《条例》,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政策,共同打造一流投资环境。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充分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法治原则,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坚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四)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坚持优化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营商环境监测评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维权服务,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维权帮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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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发布,标志着四川省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以下是《条例》的几个亮点:
1、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原则,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强化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3、建立健全了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监测评价,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4、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
5、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加强了人才引进和培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7、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8、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9、加强了金融服务,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10、加强了科技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将为四川省企业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相信,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四川省的营商环境必将得到持续优化,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四川作出更大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市场准入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推行承诺制、容缺受理等制度,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落实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降低中小微企业运营成本,提升中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创新创业,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提高政务效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政务信息,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市场主体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 优化人文环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诚信经营,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市场主体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市场主体和公众的需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市场准入改革的;
(二)未按照规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
(三)未按照规定推动创新创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转变政府职能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
(六)未按照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七)未按照规定加强法治建设的;
(八)未按照规定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
(九)未按照规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展的;
(十)未按照规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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